学术论文 | 中国招标2023第二期:固定总价下EPC项目分包成本把控要点

发布日期:2023-04-18 浏览次数:345

      本文摘自王俊勇  李勇:《中国招标2023第二期:固定总价下EPC项目分包成本把控要点》

      【摘要】本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的特点和实践,从工程总承自单位的视角,对其与发包人及施工分包人间计价模式及风险敞口的差异点进行了梳理,对管控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成本提出了措施和建议,以强化造价管理、实现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固定总价;EPC项目;分包成本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鼓励下,工程总承包作为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变革的重要内容,逐步成为建筑业发展的趋势。然而,在固定总价计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及施工分包人在计价模式及风险敞口上存在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纠纷。如何有效控制分包成本,是工程总承包单位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及施工分包人间计价方式及风险敞口差异

      履约形式不同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的核心内容,其列明了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承包人所有的履约活动均以发包人要求为标准和依据。因此,工程总承包是“按约施工”。

对于施工分包而言,无论是根据2014年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还是2014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图纸及已标价工程量活单均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分包是分包人根据承包人所转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并按质完成施工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的施工组织活动。因此,施工分包是“按图施工”。

      计价原则不同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通过提升管理水平或优化设计获取额外利润,故一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的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因施工分包单位不负责项目的设计,难以对工程量作出准确的预估,故施工分包项目一般以综合单价计价为宜。《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风险敝口不同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一般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有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了控制分包成本、规避计价风险,对实施的施工分包也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殊不知二者在风险敞口上存在根本差异,容易导致工程总承包人与施工分包人之间的纠纷。如在(2016)皖民终935号案件中,施工分包单位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公司”)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公司“)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并约定“本工程实行固定总价承包,投标总价为完成本项目招标文件图纸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所有税费的总和。"工程竣工交付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外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否结算产生争议。对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双方虽约定了案涉工程的价款为1058万元,但也对案涉工程因设计修改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变化进行了约定。巴安公司虽提出抗辩,但并无证据否定五鸿公司已完成变更增加工程量的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五鸿公司完成案涉工程变更增加工程并无不当。

      工程总承包采用的固定总价与施工分包采用的固定总价在风险敞口上的差异

      “锚定物”不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中规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通用合同条款1.1.6.3规定,“变更是指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由此可见,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的固定总价“锚定”的是《发包人要求》。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施工分包分为采用工程量清单及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两种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第8.3.2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即,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施工分包,其固定总价“锚定”的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招标形成的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施工分包,其固定总价“锚定”的是招标施工图纸。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价格清单不具有“锚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固定总价的作用

      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价格清单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其与中标通知书等一同构成合同文件。实践中,有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未准确理解价格清单的具体含义,并以价格清单作为合同价格变更及最终结算的依据。

      例如,在某488MW农光储发电项目中,发承包双方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并约定价格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后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施工方案调整,部分施工临时便道未修筑,发承包双方就未施工部分的临时便道应否结算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施工临时便道的相关价款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既然承包人未实际施工该临时便道,就不应结算该部分工程款。承包人则认为,本工程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承包人已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488MW农光储发电设施,发包人应当结算合同固定总价约定的所有工程价款。对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4.1.5和4.1.6规定,“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即价格清单不具有“锚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固定总价的作用。

      设计变更、设计优化的风险承担不同

      对于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因设计时间仓促且发包人设计审核介入时间较晚,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设计优化和变更情况。而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总价“锚定"了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要求未变更的情况下,即便设计变更,工程总承包单位也难以依据合同、施工行业惯例等向发包人主张价款调整。但对于施工分包商而言,即便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其仍可基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及交易习惯等,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主张因设计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施工分包成本的把控

      通过上文分析,采用固定总价计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风险敞口明显大于施工分包。加之基于固定总价计价的特点,工程总承包单位只有通过优化设计把控分包成本,以最经济的手段完成发包人的各种要求,才能实现工程总承包项目利润的最大化。

      加强对整个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策划

      在与发包人合同谈判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争取与发包人一同明确细化发包人要求,特别是对发包人要求中建设标准、规模、功能需求等的模糊和缺漏及时进行补正。同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控特点向发包人阐明,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设计文件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发包人不得过度干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工作,以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概率。例如,在笔者参与的某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由于该工程部分子项目缺乏发包人对具体功能需求、技术经济指标的详细描述,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发包人需求的详细细节由发包人及当地具、乡甚至村层层反映意见,对设计工作的要求多而杂、不统一且容易生变,令设计人员手足无措,并且使设计进度受到较大影响,也引发了施工过程中的不断返工。

      在设计阶段就整个项目进行统筹

      工程总承包单位除了关注设计质量、规范标准外,还应当重视未来施工可行性、施工工期及施工成本等经济指标,以期获得更为优化的设计。目前,国内通常以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牵头人,其在过往的工程设计经验中也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料,应充分利用上述相关造价数据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优化,以降低施工成本,获取更高的承包利润。例如,在笔者参与的某风电项目中,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取消了临时施工便道数条,节约施工分包成本数百万。

      设计变更及优化应尽可能提前

      对于含大量设备采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如果设计优化或变更在采购阶段发生,则不仅需要修改设计图纸,还可能因修改设备参数等原因导致重新采购:如果设计优化在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发生,则施工分包单位可以设计变更为由向工程总承包单位索赔。例如,刚果(布)国家一号公路二期工程中的某钢结构桥梁采用EPC模式发包,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BIM技术,在设计阶段进行设计碰撞实验,从而对桥梁的构建进行更为优化的设计,避免将设计问题滞留到施工阶段。

      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等方面资料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且要对其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负责,为了避免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施工分包单位就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提出索赔,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上述清单的审核力度。

      加强分包合同的策划

      在此,笔者建议将工程量偏差,缺漏项及合同优化后被索赔的风险明确由承包人承担,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招标文件中加入由分包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核实并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的条款。二是在加入分包人承诺已核对清楚工程量清单,不存在缺漏项,并承诺不再要求补充漏项,增加价款的条款。三是在施工分包合同中加入分包人放弃对设计优化导致施工分包合同发生变更进行索赔的承诺条款,从而控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设计阶段的优化风险。

结语

      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大力推广,大量施工总承包单位因不谙工程总承包的“游戏”规则,疏忽本就归属于自身的风险管控,而需额外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风险。对此,工程总承包单位各层级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分包成本把控要点的分析研究,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作者单位:王俊勇,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李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徐旭.浅谈化工EPC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的计价方式[J].价值工程,2020(15):43-44.

      [2]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权属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M].法律出版社,2019:258.

      [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EPC/DB)诉讼实务》 [M].法律出版社,2019:18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