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旗帜 与时俱进 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发布日期:2008-06-22 浏览次数:471


高举旗帜 与时俱进 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2008年6月22日至2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凝集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了题为《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的讲话。讲话正确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确定为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要求在工作思路上切实做到“六个坚持”和“六个确保”。

  为了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的部署上来,现将王胜俊院长的讲话摘要刊登。各级人民法院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切实把中央的要求和会议的部署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司法事业有了历史性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近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突出贡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今后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我国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国家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对这一重大政治原则必须坚信不移、坚定不移。只有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进;只有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才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只有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才能兴旺发展。为此,我们将“三个至上”确定为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在工作思路上切实做到“六个坚持”、“六个确保”。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践证明的正确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司法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领会周永康同志在这次“大学习、大讨论”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务必在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样的理论体系、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等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行动指南。坚持这个理论体系,就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实践,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的影响,确保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就必须自觉地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统筹兼顾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中一系列重大关系;就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谋划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与时俱进。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统一的结晶,是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经验与时代精神相融合的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必须善于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和思考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把增强党的观念、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事业的根本保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转化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要紧密结合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长远性。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实践证明真正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司法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键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集中表现,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外国司法制度的模式。

  二、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要指导方针。要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始终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体现“四个更加注重”:

  一要更加注重推动科学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进一步强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积极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司法保障;要积极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司法服务;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政策,加大对城乡人居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提供司法保障。

  二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要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要注意培养和谐司法的意识,营造和谐司法的环境,努力将促进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将提高和谐司法的能力纳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长期规划之中。

  三要更加注重司法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要重视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关系民生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推动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渠道,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

  四要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把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人民法院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出发,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要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契机,着力破解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等司法难题,有效治理重信重访;要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工作方法上要体现“五个统筹兼顾”:

  一是要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的结果应当经过公正过程得以实现,人民群众期待的公正是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为此,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也要防止无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二是要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以当事人合法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为前提,便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应当大力支持和推广。特别是在一些民间纠纷引发的传统民事案件中,应当更加注重调解,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产、生活中和谐相处。要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把握诉讼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基础和条件,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

  三是要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从当前工作和社会反映看,要更加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在重视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同时,要依法落实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和社会都能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四是要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依法独立审判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公正司法,但决不是把审判工作与社会隔离起来、孤立起来,必须把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广泛的监督之下。审判工作只有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做得更好。因此,我们必须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合法、有效的监督,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

  五是要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司法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专业性的一面,但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广大法官特别是身处基层审判一线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依靠群众,甘心做群众的学生,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既要依法按程序办案,又要从社会实际和方便群众考虑,寻求最有效的方式,确保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

  三、坚持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

  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法院队伍。要按照既懂政治、又懂法治,坚持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的标准,集中抓好“四个建设”:

  一是思想政治建设。确保人民法院队伍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是关键的关键、根本的根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切实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概括起来说,就是解决经济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是理念的体现,是知识的体现,也是经验的体现。提高这些能力,目的是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更好地司法为民,更好地化解矛盾,更好地促进和谐。

  三是反腐倡廉建设。反腐倡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生死存亡。我们面临的考验是严峻的,反腐倡廉的任务是艰巨的、长期的。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在这方面对人民法院队伍的反映。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内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现象。要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以清廉公正高效树立司法权威,以严格公正文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是工作作风建设。工作作风包括审判作风和执行作风,是社会和人民群众检验和评价人民法院的重要方面。在作风建设方面,近年来有进步,但反映还不少。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查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要采取走访群众等方式,充分征询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加以改进,进一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强与群众的感情,取得群众的信任。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对人民群众的任何意见都应引起足够重视,都应认真加以解决,用实际行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总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要着重抓好“四项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教育学习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政治学习制度,以真学、真信、真用为原则,努力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式、保证学习效果。要建立和完善业务学习制度,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提炼司法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的科技和人文素质教育,号召广大法官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动态,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要建立健全干部队伍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度。要健全完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审判庭室领导岗位的“一岗双责”制度,既要抓好业务建设,又要抓好队伍建设;既要保证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又要保证审判人员司法廉洁、作风端正。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院长、庭长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要通过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旁听案件、承办案件、审核文书等方式,加大对审判和执行人员的监督力度。要健全完善上下级法院领导班子之间的层级负责制度,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出了问题,如果确属上级法院协管不力或不当的,上级法院的有关领导要承担责任;如果所在辖区的几个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接连出现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法院又未能正确履行协管责任的,上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要通过健全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度,努力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高效有序、监督有力的审判队伍监管机制。

  三是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纪检组和监察室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法院“一把手”和其他主要领导干部及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巡视监督力度,通过列席会议、个别谈话、调阅文件、问卷调查等方式,不断提高巡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将巡视制度与上下级法院领导干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度、业绩考评制度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要重视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确保将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转化为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四是要健全完善业绩考评制度。要健全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人民法院业绩考评办法,建立分类管理、各具特色、简便实用的业绩考评体系,使组织考察有充分依据、个人努力有正确方向、群众评价有明确标准、监督指导有统一尺度。要着眼于增强考评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进一步规范考核内容,改进考核形式,完善考核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考核评价办法,强化群众参与和监督,防止考察失真失实。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仅要以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为政绩,更要以胜败皆明、止争息诉、案结事了为政绩;不仅要以推出多少项改革、颁布多少规定、办理多少案件为政绩,更要以解决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为政绩。

  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抓得好不好,各级领导班子特别“一把手”是关键。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真正做到在政治上坚定清醒,在干部任用上公道正派,在重大决策上发扬民主,在工作作风上求真务实,在生活情趣上健康高尚,在廉洁自律上严格要求,以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为广大干部作出榜样,为法院队伍树立良好形象。

  四、坚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要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国内外十分关注,各种思潮和观点纷呈,我们必须心明眼亮、站稳脚跟。要从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坚持和接受党的绝对领导,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继续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认真学习和总结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法律文明的成果。要坚持依法改革,重大的改革举措要逐级请示,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稳步推进。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突出重点。要切实做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队伍建设、司法保障体制等专题的调研与论证,拿出可行性改革方案。要以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契机,优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配置,构建更加科学的审级管理体系。要优化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配置,解决各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交叉重叠、监督缺位问题。要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和社会评价制度。要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上狠下功夫,全面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要在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进程上狠下功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要在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上狠下功夫,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注重实效。人民法院的改革举措,要抓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期待解决、人民法院事业发展最需要解决、克服一定困难有可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和环节,集中力量攻坚,真正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要坚持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心推进司法改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加强司法管理,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司法公正;要针对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复杂的现状,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要认真分析影响司法权威的各种因素,在推动司法环境改善的同时,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让司法裁判最终以其公正高效取信于民,赢得权威。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从本质意义上讲,我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司法改革权都是属于人民的。司法改革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判。对近年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或意见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调研,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提出改革措施,确保司法改革在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上扎实推进。

  五、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基层单位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防线

  基层基础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作机制,提高基层的司法能力,改善基层的司法环境,调动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基层稳、全局安的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基层法院队伍人员短缺的问题,是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当务之急。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调整对基层法院进人计划和进人指标的规定,使基层法院能根据自身空编情况及工作需要招录人员。要严把基层法院进人关,确保把有限的政法专项编制用于充实法官队伍。要逐步完善适合初级阶段中国国情的初任法官制度,通过定向选拔、委托培养、定期工作、定向流动等方式,切实解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法官来源短缺的问题。要不断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根据案件数量及工作量确定人员编制的动态管理制度,拓展法官助理来源渠道,扩大基层法官助理配备比例,合理确定一定期限内法官人数与案件数量变化的上下浮动比例,切实解决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案多人少的矛盾。要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充分利用基层丰富的司法实践,为预备法官和初任法官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鼓励他们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要培养基层法官民刑兼通、调判兼顾的能力,同时要重视和挖掘司法经验在处理案件中的独特价值,注意发挥资深法官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提高司法能力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着力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是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长远之计。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司法统计分析,与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标准机制。要积极争取支持,加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力度。要认真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布局问题,加大对巡回法庭的建设和保障力度,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解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法庭稀少、诉讼不便的问题。要努力构建基层法院基本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力争将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主动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灾后重建工作的支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帮助地震灾区基层法院尽快完成灾后重建,恢复正常工作。

  着力解决基层法官队伍的稳定问题,是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治本之策。队伍是基层工作的根本。要充分理解基层的困难和压力,更加关心基层法官的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积极创造条件,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大力加强基层法官的在职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法官晋级和提拔的优先条件,使大批年轻法官安心在基层工作,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解决好法官的职级、职数问题。要逐步实现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遴选的制度,使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真正成为未来高级法官和大法官成长的摇篮。

  六、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人民司法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政治保证。始终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司法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政治基础。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应当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等应及时向党委汇报。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统一。只有加强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才能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排除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其他非法干扰,形成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环境;只有加强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才能彻底解决制约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同样,人民法院只有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才能真正体现党的意志,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党的执政权威。

  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须提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的战略部署,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始终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大监督制度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的积极成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要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质询、司法解释备案等监督工作。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进一步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始终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须不断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广泛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把人大联络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重要信息渠道。要积极探索和规范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对人大代表意见的梳理、分类和反馈制度,真正将人大代表的意见及时转化为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和调整司法政策的重要依据。

  人民法院要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还必须认真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正确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充分认识新闻舆论在弘扬社会正气、传播法治理念、引导社会热点、通达社情民意、疏导公众情绪方面的独特作用。要高度重视对涉法热点问题和司法个案的舆情分析和有效引导,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良好氛围。

  新的形势催人奋进,新的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做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本文是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发时有删节)(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