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发布日期:2016-08-29 浏览次数:729


法援将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人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请求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因主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均可接受法律援助。
在12月1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厅长孙建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将上述四类案件纳入我省法律援助范围。《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02年7月28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10月1日施行后,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法援工作的快速发展。 2006年,我省办理法援案件8369件,去年达11691件,今年前8个月已办理8955件,法援案年增20%以上。目前我省已建立乡镇法援工作站1503个,在全省形成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法援网络。
但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我省不少地方提高了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一些地市也相应调整了受援者的经济困难标准,如马鞍山按当地低保的两倍受援,合肥按低保的1.5倍受援,这使原条例规定的受援当事人经济困难界定标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而受援的范围与国务院条例相比,规定的也比较笼统、偏窄,因此,有必要修订我省法援条例,降低门槛,放宽法援受援经济困难标准。
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不仅扩大了法援受援的覆盖面,同时还动态性地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门槛,规定接受法援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援的经济困难标准。
来源:安徽司法行政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