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杀”的错误鉴定说明了什么

发布日期:2008-11-27 浏览次数:431


【法眼】
法官黎朝阳被打死的真相终于显山露水了(见南方周末调查版11月6日报道 《死刑犯刑前检举:“黎朝阳死于虐待”》),此前被网络舆论怀疑的“自杀”鉴定被推翻了。这样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如何重建司法鉴定的权威,如何改革现行的不合理鉴定制度?应该从这样的案例中吸取教训。
以我多年研习司法鉴定的经历观察,要建立权威司法鉴定,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中立性。中立不仅要中立于双方当事人,而且要中立于控辩双方。我国以公安系统为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尤其是法医,因为他们是刑警,他们必然被捆在“命案必破”的战车上,成为打击犯罪的工具;因为他们是警察,他们在介入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是警察为警察的行为提供证据。这样,就很难谈中立,从而影响鉴定的公信力。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科学性。科学性的具体表现就是优秀的鉴定人团队,学科发展的规模,先进的检验设备。我们在撤销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后,一夜之间雨后春笋般地成立了若干社会性鉴定机构,“小舢板”百舸争流,公安的“航空母舰”唯我独尊,当事人参与鉴定讨价还价,法官采信鉴定心有余悸。科学性因这种无序状况受到了极大影响。
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公益性。司法鉴定意见是案件诉讼和调处社会事件的重要科学依据,其公益性是必要的价值追求。而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服务有明显的局限性——“凡是命案必破法医就必须冲在前,凡与命案必破无关的法医就可以不管或少管”。而社会鉴定机构,因投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待价而沽。同时,有权启动鉴定的委托方,又因“红眼病”问题,制造若干潜规则,自然无暇顾及公益性。
故而,要建立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不应该让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或专属于公检法一家。而应在公益性的约束下,由国家出资组建独立于公检法之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样的机构可以是以省、地两级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这不仅满足了上述“三性”,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对司法鉴定的纷争和质疑,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限制警察、司法人员的滥权。
但愿黎朝阳的死会警醒有关部门,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迫切需要一番脱胎换骨的改革。(作者为主任法医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