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视台新中闻中心记者就民间“个人反腐网站”相关法律问题采访我所主任安超

发布日期:2009-02-13 浏览次数:517


09213安徽省电视台新中闻中心记者就民间“个人反腐网站”相关法律问题对我所安超主任律师进行采访。

背景资料介绍:皖北地区一家医院职工建立个人建反腐网站,反映其医院前任及现任院长贪污受贿问题等()

记者1、安主任你好,你对民间个人建反腐网站有何评价?

安:你好,我想个人建反腐网站荐举揭发贪污腐行为是民间反腐力量的显现,也是我国“公民意识”的觉醒,也是对贪污腐败等丑恶行为有力的监督。

首先,在我国纪检监查、检察院反贪局是国家反腐的主力军,它是一支专业的反腐队伍。但由于监督措施和手段不够有效到位,对他人荐举的相处不够及时,造成各地出现个人建反腐网站。比如2004年李德新建“中国监督舆论网”反映山东济宁市“下跪市长”,重庆万州区“反腐倡廉网站”揭发某商贸委主任贪污,均得到有资金短缺查处。在民主法制健全的发达国家,个人建反腐网站较少。

其次,我国“公民意识”较为淡薄,需要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大致可以分为公民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信仰意识几个层面。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也是文化建设的导向。因此,我们时代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仅从公民的法律意识角度讲,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不仅要求自己遵守法律,同时对违法犯罪有责任有义务站出荐举揭发,共同维护法律秩序。民间个人建反腐网站也是公民意识觉醒的体现。

再次,民间个人建反腐网站是公民表达意愿的一种途径和方法,对贪污腐败人员是一种监督和威慑。南京某房地产管理局长抽名烟被查处、深圳某海事局书记在酒店猥亵女孩被查处等事件,均因网络引起相关机关的重丑视而被查处。

记者2:民间个人建反腐网站有无负面影响,会不会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会不会侵害其他公民的名誉权等?

安:任何公民不论在现实生活中或网络上从事某些行为或表达某种意愿,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合法理性表达,要有法律风险意识。

首先,要合、法理性表达。

所谓合法理性表达是指目的和动机是良好的,反映内容真实,表达方式合法,投诉机关合法等。不管其目的和动机多么良好,如果表达方式、内容不合法,不理性,将会给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对自己的言行比较谨慎,保留余地,但在网络上主肆无忌惮、无所顾忌。以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可以不负责任地乱说。事实上,在网络上表达意愿或从事某些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其次,失实表达将会给他人造成侵害,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因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造成其他后果,要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可通达公安查证加害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的不但要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更严重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全国范围已有很多案件发生,均得到相应地处理。

记者3、作为律师你对个人建反腐网站有何建议和想法?

安: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我的建议是,一方面加强纪检监查、检察院反贪局反贪力度,对投诉采取有效及时的措施进行查处,并把查处情况在不影响案件查处的情况下向投诉人进行有效的反馈,争取得到投诉人的理解;另一方面提醒建立个人建反腐网站的人,尽量向国家反贪机关投诉,合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要对自己的行为谨慎从事,既要考虑自己的法律风险,也考虑不慎行为将会给他人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