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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卫星合伙人 · 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证券、公司收购兼并

执业理念:求真务实,精益求精。

移动通信:15855169148

固定电话:0551-64566185

邮箱地址:1312663703@qq.com

  • 主要业务领域
  • 教育背景
  • 执业经历
  • 代表业绩
  • 所获荣誉
  • 社会活动

非诉讼业务

1.困境企业拯救与破产清算重整法律服务

政府化解困境企业涉法涉诉法律顾问;破产管理人战略联盟技术合作;企业解散、企业自行清算、企业强制清算等法律服务;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重组、企业破产和解等法律服务;执行转破产法律服务;企业并购重组等项目法律服务;破产预备重整方案法律服务;秃鹫投资人法律项目服务;企业破产清算重组责任追偿法律服务;困境企业风险防范与化解、困境企业托管、困境企业破产保护等法律服务;其他与企业清算、破产相关法律服务。

2、企业法律服务:企业治理业务,长期为客户提供公司设立、变更、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主要内容有公司设立及变更;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公司单一业务模块或管理模块的法律风险管理;公司法人治理;家族企业治理等;公司股权收购、并购及重组业务。

3、房地产法律服务: 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项目公司并购;项目收购与转让项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工程结算;物业销售、转让、租赁与物业管理;商业地产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房地产项目融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

4、矿业、能源综合法律服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新兴能源、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项目在内的能源、矿业项目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包括境内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及转让;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企业的设立;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项目并购;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项目融资;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企业私募及公开融资;能源与矿产资源企业及矿权的整合;加油站、加气站的规划布点、立项建设、经营;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企业日常法律顾问及争议解决。


诉讼业务

1、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借款、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纠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的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仲裁程序案件。

2、行政诉讼代理: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

3、刑事辩护: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具有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丰富经验,专长于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法学研究生

2003-12至2004-12          阜阳市衡安交通安全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2005-01至2008-12          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交通法律服务站主任

2009-01至2014- 12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01至2017-4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7-05至今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破产、清算代表业绩:

1.担任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依法接受债权申报并对债权进行审核、妥善保管并处置破产财产、依法催收应收账款、及时有效清理涉诉案件、妥善筹备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2.为安徽省港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安徽省船舶工业公司三家公司提供注销清算专项法律服务。指导安徽省港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及时发出债权申报公告并接受相关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依法进行债权审核,并依法催收债权、清偿债务。


常年法律顾问代表业绩:

曾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市金湖中学、合肥市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合肥市常乐粘胶剂有限公司、安徽中合恒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启路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观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吉利琴行有限公司、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

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徽商森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亚坤公司与森隆公司双方对工程结算经多次核对、协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一审中双方主要对工期延误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一审判决后亚坤公司提起上诉。作为亚坤公司二审代理律师,在综合分析施工许可证、暴雨天气、征地及回填土方等因素对工期延误影响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一审法院对工程延期责任认定存在错误的诉讼观点。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将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延期457天,亚坤公司对其中292天延期承担责任,森隆公司对其中165天承担责任改判为工程延期274天,亚坤公司对其中94天延期承担责任,森隆公司对其中180天延期承担责任。

2017年1月,合肥市司法局及合肥市律师协会授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曾任

安徽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理事;

合肥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

民革合肥市委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