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

发布日期:2006-09-29 浏览次数:684


----上海中冠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中,按期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并支付工程款。实践中,施工单位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之间经常会有时间差,究竟以哪一个时间认定为竣工时间,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本案通过审理指出,在施工单位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如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的,无权向施工单位主张该拖延期间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冠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天公司)

200546,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15天,合同签订后按实际开工报告为开工日期;合同通用条款第14.1 14.2条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计算。等等。

合同签订后,开天公司进场施工。2005811,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20058月因台风等原因申请工期顺延5天,中冠公司盖章同意。200592,中冠公司、开天公司和上海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确认书一份,确认系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5610200662675,中冠公司代理人分别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加快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2006929,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开天公司准备在2006930进行竣工验收。2006930,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等。

因双方对工程是否竣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2、开天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160000元(每日5000元,自2006116暂算至200694,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3、开天公司赔偿中冠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1400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

开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20069月发出验收通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中冠公司故意拖延。

【判决结论】

一审判决:一、解除中冠公司、开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06116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日5000元计算);三、中冠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06116开始计算至2006929,按照每天5000元计算)。